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和恢复股票上市的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和恢复股票上市的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