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十条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自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自接到证券交易所上述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这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