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四条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连续亏损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