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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二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应当提交发审委审核,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暂时停止该公司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登载《恢复股票上市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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