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中国证监会有关恢复股票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