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三条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应当提交发审委审核,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