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效力 已失效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八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 第三十六条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1/2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3. 经营难度系数 4. 考核结果分级 附件2: 1.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3. 经营难度系数 4. 考核结果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