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