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