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