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