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1/2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1/2的企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