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