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3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