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