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