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