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