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合并,收购和临时停业等。 第一百零八条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 第一百一十条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变更(不变更注册资本),其社员(股东)资格条件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方案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机构通过募集新股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募股方案审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人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法人机构存续分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法人机构新设分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人机构吸收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机构新设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机构收购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本部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合作金融机构本部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二节 非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办事处”“支行”“分理处”和“自助银行”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人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应当符合分社设立条件,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 第一百三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