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变更后,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法人机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3个月之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决定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