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人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批。
减少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条件:
变更注册资本后应当符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变更注册资本后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经营规则;
变更注册资本后社员(股东)资格和股本结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上年亏损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符合法定程序。
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批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