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人机构通过募集新股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募股方案审批。
募集新股后的社员(股东)资格和股本结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募股方案审批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境内外上市或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