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方案审批。

配股后的社员(股东)资格和股本结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配股方案审批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