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人机构吸收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吸收合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吸收合并后吸收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经营规则;

吸收合并后社员(股东)资格、股本结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吸收合并,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吸收合并,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吸收合并,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吸收合并,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吸收合并经批准后,吸收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被吸收方解散后需要改建为非法人机构的,应按照非法人机构的更名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吸收方非法人机构。被吸收方解散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农村商业银行的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被吸收方解散后需要改建为非法人机构的,应按照非法人机构的更名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吸收方非法人机构。被吸收方解散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