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