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