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依据外国执照颁发相应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领航员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飞行机械员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飞行通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附件一 领航员训练课程和考试要求(略) 附件二 飞行机械员训练课程和考试要求(略) 附件三 飞行通信员训练课程和考试要求(略) 附件: 相关版本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