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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及等级均无特定的期满日期。但是: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等级的持有人,应按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批准,在其技术审定批准书上的法定期限内有效,逾期按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

依据外国执照所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权利。

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在其颁发的月份之后第24个月结束时期满,在其期满前一直有效,如果局方认为教员的教学记录证明他是一个合格的教员,可以申请更换成新的教员合格证。

任何持有过期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人员,不得行使该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