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非中国公民或非定居侨民,只有在局方认为,为了运行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持有执照或训练中国公民身分的学员,必须有教员合格证时,方能按本规则在中国境外向其颁发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