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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上更改姓名,其申请书必须附有该申请人的现行执照、合格证和身分证或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经审查后复印存档,原件退还申请人。

已变更其住址或单位的执照或合格证的持有人,在其变更那天起30天后,必须持有变更后的有效执照、合格证。否则,不得行使其执照、合格证所赋予的权利。

对在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单位的申请人,管理局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作为等待更改执照、合格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