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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持合格证的飞行领航学员可在领航教员监视下进行飞行训练。

领航学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

具备本规则第十九条(一)至(五)中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知识要求,并通过了地面课程的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