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经局方批准的领航员课程的毕业生;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明文件:
夜间用天文观测和白天用天文观测结合其他设备确定飞行中位置至少各25次;
包括天文领航、无线电领航和推测领航在内的航线飞行至少200小时,其中夜航时间50小时。
对已经航线飞行500小时(其中至少有100小时夜间飞行)的驾驶员,可承认其具有不超过100小时的空中领航经历。
对已进行过远程领航训练,其重点放在天文领航和推测领航上的飞行时间,被认为是满足本条(一)要求的领航经历。这些经历必须由飞行记录本,由武装部队或持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的记录,或由持合格证的领航教员签署的教学记录来证明,这些经历证明材料必须附在申请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