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或导致下列行为之一,并利用其执照、合格证和等级从事飞行的,将被视为无证飞行,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或补发这些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带有欺骗性或故意作假的说明;
在要求予以保存、填写或使用的飞行经历记录本,记录或报告中填写任何带有欺骗性或故意作假的内容,以证明其满足任何本规则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条件;
为达到欺骗目的,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所进行的任何方式的复制;
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作出任何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