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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颁发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教员、学员合格证与等级的要求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利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