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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拒绝局方的要求,不接受测定酒精、药物检验或不提供检验结果的,视为已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不符合规定标准,局方可以:

对申请人从该拒绝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其所提出的有关任何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申请;

对持照(证)人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吊扣或吊销其所持有的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