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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根据〔85〕民航局字第350号《关于颁发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暂行规定》颁发的下列执照和等级自1997年12月31日废止;

飞行机械员执照及等级;

飞行领航员执照及等级;

飞行无线电通信员执照及等级。

本条(一)所列执照和等级的持有人,已通过了年度考核并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者,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期限内,可将原执照和等级更换成相应的执照和等级。

持有已废止执照带教员等级者,其教员等级必须重新申请,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颁发教员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