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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用于符合本规则对执照、合格证或等级所要求的条件,必须有飞行经历记录本可靠的记录来证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格式由局方规定,由个人填写、经教员或经批准的人员签字并由个人保存。

飞行经历记录本的填写

应根据每次飞行的科目或项目和本专业的需要选择填写下列内容:

一般项目:

日期;

总飞行时间;

地点或起点和终点;

航空器型别和识别标志。

飞行经历或训练的种类: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单飞;

学员;

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教学;

地面训练教学;

其他飞行时间。

飞行条件:

昼间或夜间;

实际仪表;

模拟仪表。

飞行时间的记录

单飞时间:

在运行的航空器上作为本专业唯一成员时的飞行时间和持有合格证的教员可将他担任教员期间的全部飞行时间记为单飞时间。

学员时间:

在运行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学的飞行时间记作学员时间。

仪表飞行时间:

领航员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仅按仪表操作航空器及其设备的时间记作仪表飞行时间。

教学时间:

接受飞行教学、仪表飞行教学、地面训练器教学或地面教学所有的时间,记作教学时间。必须由给予上述教学的有适当等级和合格证的教员签字证明。

飞行经历记录本检验

在局方授权的持证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被检验者必须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学员在所有飞行中必须随身携带其飞行经历记录本,用作必须教员许可和签字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