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a)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CCAR-147 部获得了民 (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 部获得民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66.7条专业和类别 (a)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a) 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 (a) 具备本规则第66.8 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10 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8 条、第66.10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a) 申请机型I 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 (b) 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 (c) 已向所申请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 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 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a) 机型I 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 年的维修经历; (b)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 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 年; (c) I 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 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 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 (d) 申请人在最近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a) 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2)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 (b)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除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按照CCAR-145 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A 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它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a) 持照人每2 年内有累计至少6 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 持照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a) 按照维修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 保证维修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 在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放行权。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a)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b)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c)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d)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e)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f)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a) 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a) 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24 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填写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23 条、第66.24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个工作…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a)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2) 取得具有相应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项目培训; (3) 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 (b)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按本规则附件八《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规定的项目划分。 (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a) 持照人每2 年内有累计至少6 个月的航空器部件修理经历或者 (b) 持照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 持照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按照本规则附件四《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4)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a) 按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b) 保证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c) 在部件修理人员的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66.33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a)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b)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 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 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c)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a) 申请人通过本规则第66.34 条规定的考试后,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六《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书》(F66-6)的要求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33 条、第66.34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 (c)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a)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申请续签之日前累计有3 年从事维修管理工作; (b) 资格证书持有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再培训; (c)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60 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范围内的维修管理工作; (b) 保持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完整和有效性。 第五章 罚则第66.41条伪造申请材料的处理 (a) 擅自涂改执照或资格证书的; (b) 违反规定进行维修工作并且隐瞒情况不据实报告的; (c) 超出签署和授权的范围进行维修放行的; (d) 伪造维修记录的; (e) 在服用毒品或者饮用含酒精饮料后进行维修或者放行工作的; (f) 授权或者迫使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放行工作的; (g) 对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的行为和事实隐瞒不报的; (h) 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第66.43条生效和废止 附件: 相关版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