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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资格证书失效前至少60 天向民航总局提交资格证书续签申请书。

第66.38 条 资格证书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66.39 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