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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4 条 管理机构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 条 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