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f)
(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 部获得民
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 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 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