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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第66.41条伪造申请材料的处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的,从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已经取得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由民航总局吊销其执照或资格证书。

第66.42条警告、暂扣和吊销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相关工作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或资格证书3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照或者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