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b)

(b) 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则第66.8 条、第66.10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颁发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