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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66.12 条 基础部分的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

第66.13 条 机型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66.14 条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

别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