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66.7条专业和类别 (a)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a)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66.7条专业和类别 (a) 申请机型I 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66.15 条的相应要求。 (c) 目录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