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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第66.19 条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66.20 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