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c)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第66.19 条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66.20 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66.19 条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扣、吊销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交还民航总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第66.20 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