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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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 条 基础部分的申请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66.10 条 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 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 年。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66.11 条 基础部分的颁发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照下列程序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