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1)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b)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