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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第66.22条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经考试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