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支付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支付机… 第三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组织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建立健全由支付结算部门牵头,科技、反洗钱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分类评级工作机制,法律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

第二章 评级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包括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经营稳健性等七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组成… 第六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七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前一年度。分类评级工作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支付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分类评级结果调整的,可以将上述情况… 第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加分,合计最高加5分: 第九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分,合计最高减15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行业监管要点、市场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风险特征等因素,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级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次分类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三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级。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评定为E类机构: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是衡量支付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将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计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审慎性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结合分类评级结果,深入分析…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进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披露。确有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提供,但应…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分类评级对象为截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设立已满一年的支付机构。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分类评级材料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全面完整开展自评,如实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分类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专项监管情况、支付机构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分类评级最终结果,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分类评级结果和得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监管约谈、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及时向支付机构通知分类评级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支付机构收到分类评级结果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共享支付机构风险线索、业务合规、自律管理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 附: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材料规范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中国人民银行网站)